更新时间2021-07-15 13:19:31
跟据我以前公司的操作和网上的了解,正常申报的月个人所得税金额,是扣除社保之后的金额。而我们现在的公司提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包含社保个人费用,财务说这也是你的个人所得,虽然实发的时候会扣除,但也是包含在个人所得税金额内的,所以系统上报的是未扣除个人社保金额的总金额。是现在最新的个税方面的规定有做更改吗?这种情况我应该要怎么去处理呢?
你们财务说的话是错误的 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的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所谓的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支出 所以 应当是按扣除社保金以后的工资缴纳个税 而不应将社保金纳入计税范围 你可以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财务看 也可以咨询税务部门 这种常识性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 工作人员应该都懂的吧
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总额减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以社保是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把它计算在内了,可以在下月申报时减除,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