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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半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过分吗

更新时间2021-07-11 16:48:20

今年1.2号结婚的,婚礼后女方在我家待了两个晚上,第一个晚上因为双方太累,没有别的想法,第二天女方排斥男方,也没有发生关系,两天后男女都回工作地工作,在路上女方将男方放在车站,自己开车去娘家了,回去后男方约女方见面考虑租房子,女方一直以工作加班为由不宜见面,到了二月初,女方提出领结婚证,因为结婚前有不合适的地方,没领成,因为男女在同一城市,男方提出一块去,女方嫌麻烦,所以就各走各的,领证后男方约见面还是以工作忙为由不一见面,后面过年男方约女方一起回家,女方以工作忙为由,大年初一下午到家,并且吃过饭后又去她姨妈家,回来后男女摊牌,女方说男方是没本事没担当的人,然后说顺其自然,男方告知女方,不打算租房子了,因为压力大,所以打算回老家发展,稳定后女方回家,因为刚吵架,男方以不强迫对方为由,分房睡的,第二天女方以工作忙为由离开,之后男方回去辞职,约女方吃饭,女方说看看再说,然后男方第二天白天就跟同事出去聚餐,晚上女方打来电话,男方说刚回宿舍快睡觉了,女方生气挂电话,男方打了七八个电话,女方没接,从这一天起男女冷战,男方回家,两个月后,男方让女方回家,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再三恳求,女方很坚定,又是三观不合,又是男方人品不行,这样的况持续一个月,然后男方现在与女方协议退还彩礼,因为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看到女方共同生活的意愿,结果女方说男方故意躲避女方,不主动找女方,也不主动碰女方为由拒绝退还彩礼,怎么办???

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考虑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来综合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了,婚前给付彩礼并没有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

根据《解释一》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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