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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法律意见

更新时间2021-07-10 06:38:11

林林餐饮股份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税务局请一位副科长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公司的总经理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上述做法当中存在有什么问题,并提出你的改进意见?

1.除极少数组织批准的可以在企业中任职,其他未经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是不允许在企业中的任职(兼职)的,如相关领导干部仍在企业中兼职,这种况肯定是违纪的,我们将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的责任;

2.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担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改进意见:

1.召开股东会,更换公司具有公职身份的董事;

2.更换监事,总经理不能同时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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