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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补助需要缴纳个税的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6-28 10:40:06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第二条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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