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07 07:06:59
我在2019年3月购买了商品房(商铺),合同内注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按照合同要求,逾期180天不交房可以退款,我向房开提出,但是他们说市里面的政策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按期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竣工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再增加15日计算。”因此交房时间要延期45天。想请问这种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竣工时间的,还能不能适用新冠疫情期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