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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把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行政级别待遇,按照行政级别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对还是错?

更新时间2021-06-03 16:26:32

错误。《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单位无权更改或自行确定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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