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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拿驾照替别人顶罪没有造成金额损失,能犯罪吗。

更新时间2021-05-26 01:49:23

驾照替别人顶罪肯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虽然没有造成金额损失,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扩展资料: 案例:丈夫酒驾撞死人 妻子“顶包”被识破 丈夫酒驾撞人致死,妻子出面顶罪,最终被警方识破,肇事人投案自首。日前,即墨这两夫妻双双受罚,妻子因涉嫌包庇罪被取保候审,丈夫则被刑事拘留。 即墨市马山后北王家庄村东侧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民警到达现场后,报警人金某(女)自称该事故系她驾车所为,当办案民警要求金某复述事故发生经过及当时采取的应急措施,金某以受惊过度为由称无法进行叙述,甚至连电动三轮车从哪个方向来、在哪里发生的撞击等问题都不知晓。 鉴于案情重大,即墨交警大队成立专案组,兵分两路展开侦查,一路展开走访,另一路调取监控。在民警走访过程中,有目击者提供线索称事故发生后一男性下车离开,未见到有女性下车。通过调取现场周边监控,警方证实了这个说法。 专案组分析,金某有冒名顶替嫌疑。经过近6个小时的迂回审讯、劝说,金某终于承认该案系其丈夫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并让金某冒名顶替其驾车肇事。 张某来到即墨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据了解,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与一辆由北向东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及驾驶人孙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并与妻子金某共同策划,让金某冒名顶替其投案自首。当日,金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即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刑事拘留。

肯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销分,或3名以上的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将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交通违法处理业务,并对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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