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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养老保险应该怎样计算

更新时间2021-05-22 11:22:50

我是一九八四年参加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在仙桃市长埫口镇工作三十多年。二零一八年因违法服刑三年,被开除公职。现在出狱了,到人社部门去缴纳养老保险时被告知只能作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只能从二零一四年算
起。原来参保时说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至二零一四年算作视同缴费不算数了。这个说法有政策依据吗?我现在已经五十七岁了照这个计算办法我要缴费到七十岁才只能领最低标准的退休费。请问我该怎么办?医保也是一样,按规定缴一定年限的医保费用后,退休可以不用在缴费并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我们原来长期都在缴保,我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这个待遇吗?            马明爽      联系电话15826882066        地址   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新河小区六巷十二号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你是2018年因违法服刑三年,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是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2014年以前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根据复函规定,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所以你2014年前的视同缴费是不能计算的。医疗保险是同样的,实际缴费几年算几年,不能享受视同缴费的,退休后可以继续缴费至缴满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才可以不用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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