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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调度人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规定出自哪里

更新时间2021-05-18 05:59:21

十项应急处置权规 出自《安全生产法》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况不明的; 

 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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