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5-12 10:56:03
双方有明确的合同违约责任确定和约定期限,如超过期限则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对方自签订合同至办妥开发销售手续为止,开发商至今违约已有9年,起诉至法院,但法院不予支持,开发商的理由虽没有办成房产证,但是已交房,没有造成直接损失,法院支持开发商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守约方欲通过高额违约金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中获取暴利的,所签订的签订的违约金条款实为不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违约金过高的部分就应当认定无效,应当将违约金调整到和实际损失相符。 这时候,其实就相当于将违约金调整为零,或者说免除了违约方的违约金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