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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1-04-20 20:03:55

1991年1月至 1993年10月7日大集体工,1993年10月辞职,1993年10 至2008年6月一直在打工没交养老保险,{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在青海铝厂海源铝业公司上班,只交了4个月的养老保险3月-6月},2008年6月至今一直在兰州上班交了12.10年的养老保险,请问(1)1991年至1993年大集体工期间可以视为:视同缴费吗?(2)、1993年至2008这期间没有交养老保险的可以不交吗?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根据规定

(1)1991年至1993年大集体工期间不可以视为视同缴费。

(2)1993年至2008这期间没有交养老保险的可以不缴,因为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3年-2008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单位可以缴纳,也可以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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