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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76条“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如何理解?举例说明,要简单易懂

更新时间2021-04-06 21: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意思是指,对同一人享有债权的同时,还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时候债权和债务在数额相等的部分“抵消”,不能抵消的部分继续清偿。如果债务涉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债权债务不能“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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