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3-26 14:22:03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2015 年 7 月 15 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2015 年 7 月 15 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这也意味着 2015 年 7 月 15 日后的农村违建将难以"转正"。《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而对于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2015 年 7 月 15 日前已建成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农村住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土地和规划情况,根据不同时期管理政策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补办用地手续后申请办理确权登记。而 2015 年 7 月 15 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