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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全力保障条例》八种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3-22 04:40:27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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