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3-21 14:21:41
强奸未遂以及猥亵。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强奸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个如果是按照您说的应该是涉嫌强奸罪,存在中止情节。
您说的猥亵行为只是强奸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已经被吸收,不会被单独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