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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有效期为多少年

更新时间2021-03-19 07:49:27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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