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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管理费用分配方法

更新时间2021-03-08 20:13:26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管理费用分配方法:

《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

三、收益分配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一次性收入均摊到当年的收益及集体股分红收入中可分配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农民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

可分配收益未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定的最低分配限额的,可以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

可分配收益较多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一般不超过30%。

2.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宜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物业费等应由成员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

3.向投资者分配。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者收益。

4.向成员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成员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含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各种股份)进行分配。

5.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农户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

对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10%,县级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设定最高限额。

奖励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单纯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

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一般不得用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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