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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时发生意外

更新时间2021-02-05 20:06:37

房屋继承发生意外如何处理?
我岳父母生育子女俩男俩女,生前共同购置住房两套,两套住宅都在鄞州区,一套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左右,另外一套建筑面积约   60平方米左右。2014年我岳父母分别立下遗嘱:将60平米这套住宅分给大儿子(因大儿子在服现役没及时过户)。将80平米这套住宅分给小儿子,小儿子不久过户并对住宅进行了合法改造。我妻子兄妹四人都遗嘱下面签字,我妻子与小姨对两套住宅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我妻俩个兄弟分别在分给对方的住宅下明确表示放弃。
    2000年左右我妻小弟逝世,现我妻大哥在部队因公伤残(有伤残军人证书)想回宁波安家,也想把我岳父名下的住宅继承过去。我们到住房过户办理中心过户时,办理中心对我们四兄妹当时写的东西都不算数,要我们重新来签名,这是不是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烦请你帮助解答。

不动产中心的要求有法律依据,但不近人

通常遗嘱都需要进行公证,同时,放弃继承也需要公证。你们的遗嘱就属于没有公证的遗嘱。

其实,你们自家的内部承诺,只要没有发生分歧,就不需要公证。这种作法只是影响变卖,并不影响使用。

所以,不如姊妹们都达到共识,父母的祖产就别卖了,逢年过节时都来这里一起聚餐,也算是对长辈的一个追思。

本来姊妹四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现在的很多部门非要折腾人,所以,不如现在不办,以后再择机办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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