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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7年在重庆区县的全额拨款的高中学校教书,1998年底辞职,这段工作时间的社保缴费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1-25 06:40:15

(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你1995年在重庆区县的全额拨款的高中学校教书,1998年底辞职,根据规定辞职按除名处理,95年至98年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不能视同缴费计算工龄。

1.如果当初扣缴了社保缴费,那就进入了你的个人账户;

2.如果当初没有扣缴社保缴费,按照现行社保相关政策,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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