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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队经济适用房法院如何判,法院是否有受理权

更新时间2021-01-20 18:27:45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产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明确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年1月30日)也规定“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00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规定: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当然有管辖权,有专门的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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