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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从2017年6月起在甲陶瓷公司工作,

更新时间2021-01-10 18:42:39

原告姚某从2017年6月起在甲陶瓷公司工作,他认为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某陶瓷公司共拖欠其五个月工资913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0元。经多次追讨无果后,姚某提起劳动仲裁但未得到想要的结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甲陶瓷公司支付代通知金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等。甲陶瓷公司辩称,关于代通知金问题,由于姚某未经请假旷工数天,甲陶瓷公司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但其并未回公司上班,严重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姚某因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视为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而终止,甲陶瓷公司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甲陶瓷公司认为自己并非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姚某在庭审中述称由于甲陶瓷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其被迫于2017年10月23日起离职。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况,认定姚某是因为旷工而被甲陶瓷公司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试分析: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权获得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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