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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更新时间2020-12-30 00:42:15
四川省中人视同缴费指数表:
川人社发〔2015〕4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三)“中人”过渡办法。
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
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退休的人员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
(二十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根据全省统一编制的视同缴费指数表,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的实际缴费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其中,本人当年的实际缴费指数,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X2014为参保人员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各月缴费基数之和。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除以12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与第(二十一)项规定一致。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按照“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衡衔接”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发政策,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系数按1.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