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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无法行走的妻子需要护理,在赔偿中支持吗

更新时间2020-11-30 13:16:19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如下解释:

      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赔偿费内容应包括护理费,对此,若证据充分,交通安全执法部门予以支持。

(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二)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注: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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