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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荒地开发的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2020-11-27 15:00:04

“四荒地”开发有哪些政策支持? 

1.《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1)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 

(2)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 

(3)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 

(4)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5)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2.《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1)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2)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但应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进行。 

(4)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可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进行。


3.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 政策原文: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政策原文: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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