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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更新时间2020-11-14 13:50:19

1、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 

答: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 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节、危害程度相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务处分工作同样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扩展资料: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必须依法实施。这一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担当、不作为。 

 参考资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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