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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与劳动者超过两年不订立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劳动关系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0-11-13 05:42:56

请问,以上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在哪里?谢谢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已实行劳动合同制);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大错,无能力);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起 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时开始计算。

 2.满10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3.连续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 付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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