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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1-04 20:30:38

甲乙两个自然人的共同债务。执行阶段,经债权人和甲乙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甲乙债务人各承担50%,协议约定了甲乙分别承担的金额、还款方式和还清时间,特别写明双方不得反悔,否则自负法律后果。债务人甲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全部执行完毕了,但债务人乙没有按约定还款。请问:甲对乙再有连带责任吗?债权人在甲执行完毕后,又以债务人乙没有还款为由申请法院恢复原判决,要求甲对乙继续负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是夫妻关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如果不是夫妻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

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不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的任意反悔亦作出了限制,从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看,只要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不得反悔;申请执行人反悔要求恢复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这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对协议中已经放弃的利益又后悔的,被执行人可依照本规定的第七条明之规定办理提存手续等。被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办理了提存手续后,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就可以结案。


当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时候,申请执行人除了可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外,还可选择另行起诉,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负担比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更重的义务。这样,就对被申请执行人加大约束,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这就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的核心内容:当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享有“或执或诉”的选择权。但两种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进行。


不能再要求甲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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