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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更新时间2018-03-12 01:01:17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一)本人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二)本人已婚,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三)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四)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五)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七)本人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八)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九)本人离异,子女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子女判给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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