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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l林权证,是否需先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2019-12-27 15:41:46

撤销林权证之前并未发生实际行政行为,何来行政复议?只有做出撤销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后,才能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两项功能。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和作为行政救济功能的定位要求,行政复议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14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林权证被撤销,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撤销林权证的决定发出后,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作出前,就无所谓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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