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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

更新时间2019-12-25 13:00:5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曾某另娶一妻丙,

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 1996 年结婚,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1999 年曾

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本案例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法律来说 甲 乙 有继承权 ... 92年母亲去世 6间房产 的3间 属于遗产(在没有合法遗嘱的况下)应由 曾 甲 乙  共同的 平均的继承 ... 就是说 继承以后 曾3+1间 . 甲1间 . 乙1间 ... 曾再婚 因为是“婚前财产”丙没有份额 ... 曾去世 继承人应该是 甲乙 . 因乙已经死亡 由其子“代位继承”... 这里面 丁 没有(房产)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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