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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9-12-25 05:40:31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议案。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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