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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打工个人是否要纳税

更新时间2019-12-18 11:06:57

农民工打工企业给个人每天100元,该农民工是否要纳税?

如果是每天一百元——按月来计算,不用交税的!

先看是属于哪种用工关系。

所谓“农民工”为建筑服务公司员工,实际上就是施工人员为建筑服务公司自已的作业人员、自已的施工队,“农民工”与建筑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形式的“农民工”,建筑服务公司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127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国税发[199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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