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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由非监护人抚养子女监护人取得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9-12-10 13:12:07

离婚后因儿子是精神病人仍由非监护人女方抚养,监护人男方专心经营取得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监护权也必然不因此而消灭。因此,无论夫妻离婚后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只可能有非夫妻关系的共同财产。

依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始能发生,如果没有这种共同关系存在,则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如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必须以夫妻关系为必要条件。解除了二人婚姻关系,二人共同共有的前提消失了。因而,二人的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如果有约定,可以转化为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分额享有不同的权利。而且各个共有人的份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的,然后依据其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已经离婚就不会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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