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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07 12:40:54
甲对A市教育局(所在地为A市鼓楼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A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A市玄武区)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甲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本案被告如何确定?
2.本案管辖如何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1.复议维持共同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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