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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5岁的孙某大学毕业后,于2004年7月到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12-05 08:40:04

今年25岁的孙某大学毕业后,于2004年7月到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8月30日,孙某被安排到纺织公司技术开发部工作,并与单位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1日。2005年11月,单位选送孙某到北京进行为期1年的脱产学习,相关的培训费、住宿费、奖学金均由单位为其支付。同时双方在一份协议中约定,孙某学习结业后至少应为该厂服务5年。5年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动,离开单位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应赔偿单位为其培训所支付的一切费用。2006年11月,培训结束,孙某回到纺织公司上班。但3个月后,孙某又到另外一家单位应聘,并向纺织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不成,纺织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等共计2万余元。

单位有培训的事实  也签订了服务协议  双方都应履行协议  员工违约  支付培训费是理所当然的  仲裁委也一定会支持单位的诉求  需要协商的只不过是违约员工需要承担的培训费是否合理  合理的违约金应该是多少  对违约事实本身是勿容置疑的  对违约赔偿诉求也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的请求可以得到仲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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