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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附加不做满年限,扣除工资,这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12-05 08:39:10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有附加条款,说不做满一年要扣除总工资15%,也就是一个月工资,这合法吗

您好,针对您的提问现做出如下解答,仅供参考:


公司的规定实为法律上的“服务期”概念,通俗来讲,是指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期限未届满之前不得单方辞职,否则将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制度。针对此项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进行了限制。即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但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公司对你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对你进行专项技术培训,那么其无权约定服务期,更勿论什么违约金了。其实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道理在于,如果用人单位在你个人身上投入了较大的资金用以学习某种技术技能来满足单位的需要,那么你就应当服务满一定的年限来回报单位的投入。而如果单位根本没有进行此类专门培训,你也就不存在这种对应的回报义务。至于实际解决方法,如果和单位协商无果,你个人又想保住这份工作,完全可以按照公司的规定签订这份劳动合同。而一旦将来发生公司因这一条扣除你工资的况时,因为这一条规定是违法的,所以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一点完全不用担心。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生活顺利。律政时代,共享律师

你好,企业只有在特定况下才可以扣工资,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涉及的。

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相应的规定,。但是不应该与劳动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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