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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性侵害案件如何追责

更新时间2019-12-05 07:54:12

一是要追究施害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从重依法处罚。二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直接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报案。

先报警备案,如果涉及到多方面的管理原因的,是可以对失职的进行处分的,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的。

依法追究实施性侵害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不清楚内容,无法回答。

追责学校,追责当事人及当事人监护人

谁的责任就是谁的呗,第三者一般是没有责任的,除非第三者有重大失误的。

可以报警来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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